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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九、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矿长、矿山企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矿长),对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对任用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矿长的矿山企业,由区矿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九、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矿长、矿山企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矿长),对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对任用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矿长的矿山企业,由区矿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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