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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从规划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强化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取得了较好的节能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从规划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强化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取得了较好的节能效果。全市万元GDP能耗由“九五”末(2000年底)的1.31吨标准煤下降到“十五”末(2005年底)的0.80吨标准煤,降幅位居全国各省市第二位;“十一五”前3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6年的0.75吨标准煤,下降到2008年的0.66吨标准煤,3年累计下降17.53%,是全国唯一连续3年完成节能目标的省市。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能源形势日益严峻,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节能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自2006年以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述法律法规都对节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新修订的节能法与原节能法相比,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细化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本市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低能耗、低污染的高端产业结构已经基本形成,“以退促降”空间有限,“内涵促降”压力较大;二是第三产业和生活能耗比重增速较快,能耗总量已超过全市能源消费的50%,急需节能管理手段;三是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还面临着较大制约和障碍,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四是当前推进节能工作,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节能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服务体系。修订实施办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节能工作,是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完成国家节能考核目标的需要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作为约束型性目标,国务院将全国“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自2007年起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从目前看,不仅“十一五”期间,“十一五”以后仍然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在国家对本市的几次检查中,提出的建议主要有:一是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提高统筹协调能力;二是抓紧修订实施办法,为节能工作提供制度基础;三是落实节能奖励制度,开展节能表彰奖励,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四是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三产和生活领域的节能管理方法和手段。

二、关于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2008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了修订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拟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就本市节能情况开展了广泛调研,认真学习了节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本市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节能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2008年9月,修订实施办法通过了市人大的立项论证。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小组组织召开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中介机构、公共机构、有关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专家等7个座谈会;实地走访了燕京啤酒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等重点用能单位;采取书面和上门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相关委、办、局对立法的需求和修改意见;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召开了3个不同层面的座谈会。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对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两次召开扩大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审查期间,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及说明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市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等25个政府部门和18个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法律审查和论证。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办、法制办自始至终参加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给予了具体指导。修订草案已经2009年10月25日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及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和行政监管为保障,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草案对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除一些重大原则条款外,一般不再重复;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突出北京特色。修订草案共7章63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节能监督管理体制

原实施办法主要是调整工业领域的节能,修订草案根据节能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将调整范围扩大到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并明确了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同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第九条)。

(二)补充完善了节能基本制度

修订草案根据节能法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十三条)、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设了部分节能制度,主要有:一是能效指标对比制度。通过与同行业的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第二十六条);二是用能监测制度。采用现场和在线监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建的用能情况(第四十五条);三是目录管理制度。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制定行业节能规划(第十一条)、完善地方节能标准(第十二条)等措施。

(三)细化了建筑和交通运输等重要领域的节能措施

从本市的现状看,建筑和交通运输已成为能源消费的重要领域,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突出抓好上述领域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日益严峻的能源形势,推动全社会节能,将起到重要作用。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了具体管理措施。一是在建筑领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第三十三条)等;二是在交通运输领域,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三十四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三十五条)等;三是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及具体工作要求(第三十七条)、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等。

(四)拓宽了全社会参与节能渠道

抓好全社会的节能,必须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为了培养全民的节能意识,修订草案规定:一是通过开展节能宣传周、创建节能社区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能意识(第六条);二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三是建立了浪费能源的举报投诉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七条)。

(五)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

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加以引导和推动。修订草案根据节能法规定的主要激励措施有:一是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第五十条);二是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第五十一条);三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办法(第五十二条);四是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第五十三条)等。

(六)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利用途径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三十条);二是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安装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三十八条);三是本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发展和推广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第四十九条)等。

(七)强化了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根据节能法的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第五十八条)、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第五十九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第六十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第六十二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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