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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企业营业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为本单位建筑六层以上楼房和跨度十八米以上厂房的内部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资质审查和确定等级手续,接受各级建委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营建筑企业除执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为本单位建筑六层以上楼房和跨度十八米以上厂房的内部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资质审查和确定等级手续,接受各级建委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营建筑企业除执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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