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及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四级重大事故,并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隐患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