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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重大事故调查

2022/07/1621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与有关部门组成重大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一)向事故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专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分析报告。

第七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与有关部门组成重大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一)向事故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专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分析报告。专家应具有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级;

(三)事故发生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划分;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八)现场勘查笔录、有关规章制度、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设备的有关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报告和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死亡(或伤残)证明(法医鉴定)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不得拒绝调查组的询问,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事故原因复杂,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结束,复杂情况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

第十三条 区(县)建委在调查四级事故时,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建委。需要市建委进行行政处罚的,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区(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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