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与有关部门组成重大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一)向事故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专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分析报告。专家应具有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级;
(三)事故发生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划分;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八)现场勘查笔录、有关规章制度、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设备的有关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报告和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死亡(或伤残)证明(法医鉴定)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不得拒绝调查组的询问,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事故原因复杂,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结束,复杂情况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
第十三条 区(县)建委在调查四级事故时,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建委。需要市建委进行行政处罚的,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区(县)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