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去IEC 61676:2002的前言;
——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引用IEC和IS0等标准,凡已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包括计量检定法规)的,改为引用国家标准。
——在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术语的英文不用小的大写字母,而用小写字母;
——用小数点符号“.”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放射治疗、核医学和放射剂量学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SC 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臣、章兆园、宋连有。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