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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决定(总局令第37号)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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