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及省市有关城乡镇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等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能项目。
(四)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五)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认真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八)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九)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贯彻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管理全县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综合管理、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的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工匠的培训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三)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拆迁工作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受理、调处拆迁纠纷。
(十四)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绿化、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机关、交通、殡葬、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