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指:部分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指导和考核。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管理与养护工作,负责乡道及村道养护工作的监管、指导和考核。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四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法,参与本辖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配合路政部门处理本辖区的路政案件。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年度工作目标的检查和考核。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视情况设立若干公路养护道班,具体负责分管路段的县道管理养护日常工作,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接受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指导业务。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应因地制宜,原则上按每个村(居)委会或每一道路片区设置1名养护协管员,每5-10公里设一名养路员工 。
第六条 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改造或大中修工程应组织实施招投标制度、廉政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农村公路用地为占用土地。路产路权按县道、乡道、村道分别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3米、乡道2米、村道1米的公路用地,不准种植农作物及其他违章占用行为。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控制区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确保养护需要。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汛期和雨雪天气,要做好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公路畅通。遇到重大灾情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分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十三条 县道养护质量标准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砍伐、迁移的,县道须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乡道和村道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然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第十五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统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路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责任人责令赔偿和行政处罚。赔偿标准按《云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赔偿费主要用于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恢复修理。行政处罚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罚款统交财政。
第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各类机动车辆的超载运输;
(二)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棚屋、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取砂、排放污水;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广告、电杆、通信杆;
(六)挖掘、损坏公路路面、构造物及附属设施;
(七)农村公路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
除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后可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车辆或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使的,县道须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乡道和村道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或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市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的公路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按计划对具体大中修项目安排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级农村公路公路养护配套资金每年按省补资金的40%的比例匹配。
(三)县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县级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乡镇(街道)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由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分别设立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或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补助计划未落实的乡镇(街道),取消补助计划;对出现失养或养护项目不合格的,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