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因施工造成公路护栏、护网或者隔离栅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使其处于完好警示状态。
第二十三条 封闭公路及公路封闭路段出入口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出入口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和更新砍伐计划,采取相应的移栽、补种措施和安全措施,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