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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市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

第七条市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国土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区)审批专用章”,由相关国土分局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第八条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条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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