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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Traok Association,缩写NME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地区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养护、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混凝土构件等行业的企业及同业经济组织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Traok Association,缩写NME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地区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养护、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混凝土构件等行业的企业及同业经济组织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有关市政工程发展、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等论证,参与制定有关市政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等。

(二)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的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以及本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委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评选先进,树立样板,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络工作,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考察活动。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关系。

(七)结合市政行业的改革发展和会员单位要求,组织技术攻关;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评估等活动。

(八)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能及有关事宜。

(九)加强信息交流,搞好《金陵市政》编辑出版和网站的运行工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全体会员单位宣布新会员;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报告协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决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选举出的三分之一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分工负责制,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受委托副会长代行其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市政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担任协会工作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帮助和指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要选用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协调能力强、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制订的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要选用热爱协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

从会员单位派驻到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驻会员单位承担。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协会确定的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的,由协会补足差额部分。

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根据协会工作实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其标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具体缴纳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返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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