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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规模和数量不断加大,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存在超标准投资,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而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规模和数量不断加大,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存在超标准投资,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而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规定,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对哪些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审计涉及哪些单位、审计的具体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及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加强审计力量等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内容规范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未分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在总结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在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管辖、审计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义务以及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规范。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是保证政府资金有效使用的重要监督途径,也是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因此,条例既要严格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又要本着“对纳税人的钱负责”的原则,对政府的投资进行有效跟踪和监督。为了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界定更加规范、准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是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项目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同时,为了保证对政府其他投资资金进行有效监督,《条例》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二)关于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审计工作的重点。为了适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要求,实现审计工作的社会综合效益,使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条例》依据《江苏省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第八条对绩效审计作出了原则、概括性规定。

(三)关于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由于政府投资项目面广量大,如完全依靠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审计,既不可能,也影响效率。社会审计力量作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既要合理利用,又要加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方式、管理做了规定。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明确了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跟踪审计。近年来,我市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这些项目事关民生,影响很大,客观上需要重点监督,为了增强对这些项目和工程的审计监督力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应当实施跟踪审计

(五)关于审计结论的效力。为有效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审计监督的执行力,在遵循《江苏省审计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该预留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以上说明连同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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