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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86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南京市首次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既是对政府资金负责,更是对纳税人负责。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南京市结合政府审

日前,《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南京市首次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既是对政府资金负责,更是对纳税人负责。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南京市结合政府审计机关多年审计监督工作实践制定了《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条例的出台,使南京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条例共计28条,主要对政府投资审计监督适用范围、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行政权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甚至是审计机关都给出了清晰的权责界定。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政府债务资金等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根据条例要求,南京市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条例指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条例从立法角度首次作出了全面的明确,即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以及投资控制计划等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情况;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工程(造价)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项目投资绩效情况等。

条例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虚假审计工作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另外,审计机关将把社会审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条例首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效率,条例也做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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