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2.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5.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6.区政府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
(五)按规定对区管正职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