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决定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省人大法制委于4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认为该决定依据世界贸易组织遵循的法制统一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出的承诺和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该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