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城管综合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环卫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景观、城市亮化、环境卫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六)承担城市治理领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综合考评责任。承担市容景观、城市亮化、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责任,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区城市治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治理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承担城市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职责。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店招店牌设置及已建成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规划设计方案的行政备案。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业规范、标准。负责制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规范、标准。负责指导企业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
(八)承担市容景观、城市亮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维护管理责任。统筹协调各街道园区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制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相关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等设施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承担全区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十)统筹规划和组织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城乡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利用、消纳工作。指导、监督各街道园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负责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制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二)承担推进标准化、精细化、长效化、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三)承担全区扫雪防冻以及其他城市管理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亮化、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区扫雪防冻指挥部、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等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