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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审议报告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3年7月4日召开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南宁市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97年8月29日起颁布施行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加强南宁市燃气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3年7月4日召开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南宁市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97年8月29日起颁布施行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加强南宁市燃气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原《条例》在2002年、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但随着形势发展,燃气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此外,上位法对燃气的管理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故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

从自治区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物价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反馈意见来看,对修订该《条例》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有些部门对《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我委将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后与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沟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审议中没有发现《条例》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认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整体结构合理,《条例》基本成熟,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建议在《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燃气表的维护与更新的责任主体,此外在《条例》中增加燃气价格方面的内容,对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的行为予以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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