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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2月30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通过前就提前介入,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2014年12月,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的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反

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2月30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通过前就提前介入,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2014年12月,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的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南昌市人大常委会,这些建议已基本被采纳。2015年3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对通过后的条例进行了研究。同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研究。3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魏小琴副主任出席了会议,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和南昌市水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条例审查情况的汇报,同意将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为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制定水资源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规定总体上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是基本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二、为了使条例规定更加准确、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增设行政许可之嫌,建议将该款内容修改为:“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第四十一条的处罚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周边建筑或者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二)为避免重复收费,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退水,应当优先排入自然水体。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排入雨水管网;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入雨污合流管网的,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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