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城市规划法》、《森林法》、《防洪法》、《建筑法》、《水法》、《交通运输条例》、《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依法对全区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绿化、人防等进行管理。
(二)负责全区的市政工程、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城市建设。
(三)负责对全区农民公寓(还建房)基建工地、临时摊点等道路占用和辖区内装饰装修进行审批和管理,办理危房翻修、维修审批和管理业务,查处违法建筑和违章占道行为。
(四)负责全区河道、堤防、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及规范辖区河道采砂、售砂行为。
(五)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查处辖区非法运输。
(六)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学校等各单位专业绿地、生产绿地、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管理;负责主管全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街头花坛、孺子亭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组织发动驻区单位和辖区居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绿化、美化活动。承担城区绿化、美化工作,查处侵占绿化公共绿地、损坏树木和破坏园林设施行为。
(七)负责对区管道路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承担道路翻修改建工作,办理道路开挖审批及一次性接城市下水道业务,查处违章道路开挖、损害市政设施等行为。
(八)负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实施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资质动态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招投标管理。
(九)明确区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
1、依法负责全区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依法负责建筑业〔含房屋建筑、已办施工许可证的室内装饰装修(具体的监管范围与规模,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确定)等〕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依法负责全区货运、客运、汽修、驾培、农村公路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货运、客运、汽修、驾培行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负责全区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推进人防向民防转变,逐步承担城市防灾救灾的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的指挥通信保障,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
1、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订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定战时城市防空袭预案、人民疏散方案和各种保障方案。
3、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4、编制民防工作规则和计划,承担城市部分灾害事故救援的指挥和通信保障。
5、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器建设管理,按要求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6、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训人防专业干部和技术人员。对公民进行防空和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的“三防”知识教育,会同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
7、负责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及设施的平战结合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并逐步承担起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8、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依法征收人防工程使用费和人防工程建设人员经费。
9、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1、根据上级命令,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和掩蔽。
2、组织城市人口和重要物资疏散。
3、配合军事部门组织搞好城市防空作战和要地防空作战。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5、组织指挥防空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进行抢修、抢险,消除空袭后果。
6、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