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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参照附件3和表5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表5: 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考核等级为“好” 考核等级为“中” 考核等级为“差”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初检、复检、终检人员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施工作业班组考核奖励额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参照附件3和表5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表5: 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考核等级为“好”

考核等级为“中”

考核等级为“差”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初检、复检、终检人员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施工作业班组考核奖励额度的10%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工序考核处罚额度的8%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8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每次参加考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

监理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一)监理单位需派出专职人员,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具体要求见表6。

表6: 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控制检查要求表

考核工程

关键工序

检查要求

备注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施工

巡视

模板(含止水)安装施工

巡视

其中:止水安装旁站

浇筑振捣施工

旁站

施工缝凿毛

成果验收

混凝土养护

巡视

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旁站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逆止阀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土工膜焊接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混凝土浇筑及收面

旁站

混凝土养护

巡视

切缝

成果验收

嵌缝

巡视

土石方填筑工程

填方渠道(堤)填筑

成果验收

其中:高填方、缺口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改性土换填

成果验收

其中: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成果验收

其中:穿渠建筑物周边回填、主干渠建筑物进出口翼墙回填、桥梁墩柱周边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泵站、船闸、建筑物周边回填的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

(二)施工单位完成关键工序“三检制”验收并考核后,提请监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进行考核,按照附件3和表5确定奖惩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后考核等级仍为“差”的,责成施工单位继续实施处罚,直至考核达标。

(三)监理单位须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交由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奖惩。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须经施工单位的现场质检人员签字。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由监理单位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每月检查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奖惩情况。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监理单位将具体事项及未执行奖罚款额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按未执行奖罚总金额的120%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将其中的原奖励金额交由施工单位用于上月关键工序考核相关人员的奖励,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

(五)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建设管理单位申诉,建设管理单位最终裁定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

(六)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施工单位的考核不重复实施奖励,具体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3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

(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建设管理单位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7。

表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质量管理负责人

当月90%(含)以上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奖励共计2400元;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90%时,不奖不罚;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罚款共计2000元。

项目经理

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奖金、罚款分配由施工单位确定。

3.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每月依据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考核结果连带考核监理单位,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8。

表8: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励

不奖不罚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现场监理工程师

≥98%,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奖励600元

<98%,≥80%

<80%,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罚款500元

质量管理负责人

≥98%,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共计1200元

<98%,≥80%

<80%,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共计1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

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金、罚款分配由监理单位确定。

2.监理单位未按照第十八条(一)款要求实施旁站监理、未完成重要施工程序检查的,不给予奖励。建设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当事监理工程师实施责任追究。

3.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监理单位下月结算款中扣留。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负责对不低于1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全年应对施工、监理标段全部实施考核。

(一)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按月组织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交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奖惩;施工单位连续三个月90%(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奖励。

(二)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按照表8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实施奖惩;监理单位连续三个月98%(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时,给予监理单位5万元奖励。

(三)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并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9。

表9: 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类别

考核情况

处罚及奖励方式

奖励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8%

奖励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600元/人·季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80%且≤90%

批评质量管理负责人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15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且≤7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30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人·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按照表8按月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按照表9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参加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责成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每季度统计汇总考核结果,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7),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10。

表10: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奖惩标准表

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

表扬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0%

不奖不罚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90%

批评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议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同上,建议给予相关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

未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抽查关键工序的考核指标,按照附件2带有标识的指标执行,并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在检查、抽查关键工序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撤消考核结果,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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