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以及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4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条例从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与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特别是对业主委员会、物业保修金、物业服务用房配建以及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