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委,省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环保厅、海洋渔业局、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与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