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拟订全市价格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工作,负责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收费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收费工作,制定并调整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和水平,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四)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组织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引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指导城乡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七)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和价格公共服务信息,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应对处置价格异动。
(八)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或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九)指导价格协会(学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及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