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适用范围为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3、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4)事故报告联系电话,包括项目安全监督员及建设局联系电话;
(5)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6)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具体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所在镇(街道)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