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市政府令第171号公布出台,将于明年(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该《办法》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监督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
《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对相关城乡建设档案进行查询,如未按照查询的档案开建工程而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则应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查询档案需要出示哪些证明文件?《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符合条件者将获得一定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了电子档案建设与诚信约束的重要性。下一阶段,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逐步转换纸质档案为电子档案,利用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关检查、处罚、奖励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监管。
《办法》在行政处罚上也十分明确,如报送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未改正者,将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窃取档案、擅自复制未开放的档案或泄露档案秘密者,将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