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废土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决定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中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二、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投标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废土运输,但是运输50立方米以下建筑废土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推广使用智能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
五、将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删除第二款中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在审查时就建筑废土填埋的种类、范围和标高报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建筑废土的种类、范围和标高进行填埋”。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废土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将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七、将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