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我市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我市水资源规划、主要河流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等。
(二)负责原水供应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我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我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我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功能区划编制,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我市主要河流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程。
(六)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 设与改造,指导边远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指 导和监督其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十)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 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按权限审核或审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监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实施和监督,负责中央及省、市水库移 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有关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河海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有关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流湖泊和主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 暴雨防御期间主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水域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2. 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调查 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