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厦门本岛(思明区、湖里区)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基本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燃气管道建设。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任务。
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等工业污染物治理。全市燃煤电厂、热电联产企业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对已建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锅炉烟气按照现行标准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工程。
2.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试点工作。全市第一批17家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试点企业按照整治规范和验收要求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并逐步推行到全行业整治。完成厦门厦杏摩托有限公司、厦门春宇工贸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对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油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易工况检测法。逐步扩大环保标志限行范围,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本岛高峰期(7:00-9:00,17:00-20:00)限行的基础上,将限行时段扩大至主要时段(7:00-20:00),同时在本岛限行的基础上将限行范围延伸至岛外各区,在岛外4个区各选取部分道路或区域进行限行试点。
加速黄标车淘汰。继续落实《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2006年之后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完成省里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4.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文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隔离施工或安装微灌雾喷系统、风送式喷雾机等设备,采取洒水、隔离、遮盖降尘防尘措施。工地应设置洗车点,进出土方车辆应清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全市55条主要道路、“四桥一隧”、岛外29条景观道路及景点周边道路每周至少清洗一次。岛内375条次干道每半月至少清洗一次。努力实现“吸、扫、冲、收”全方位保洁。
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编制绿色海港、绿色空港建设规划;启动绿色海港和绿色空港建设,重点整治港区大型集装箱车辆和作业车辆的尾气排放,推动港口岸电建设。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减少裸露地面,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对道路绿化树种进行优化,选择大型乔木树种和乡土植物树种,强化立体绿化。城市绿化日常养护普及安装微灌雾喷系统以节约水资源和降低扬尘。
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开展现有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在思明区、湖里区试点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强化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整治等防风降尘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农村垃圾和农业废弃物露天焚烧,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结合厦门市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并发布厦门市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退出指导目录,按照该目录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完成“十二五”2015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加大集中供热力度。优化工业布局,大力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海沧区、集美区巩固现有集中供热项目管理,推动华夏电力集中供热建设;同安区、翔安区推进城南工业区、城东工业区、翔安工业区银鹭园区等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天然气利用。
四完善相关工作保障措施
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增加3套备用仪器,加快大气环境超级站、污染输送监测站、卫星/雷达遥感监测体系等建设,形成地面和空中相结合的立体空气质量监测网。
建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我市大气污染形成机制和雾霾天气等问题的科学研究,建立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统计预报和数值预报模型,建成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出台《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实施全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立法。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列为市政府2014、2015年立法调研课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