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1、管理机关行政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文件档案管理、信访、受理人 大政协议案、督查督办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奖惩任免、工资福利、年终考核、干部培训、外事工 作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3、负责本局财务和资产管理;
4、负责本局机关效能建设,参与有关业务工作;
5、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综合与法规处
1、拟定我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提出相应的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2、负责拟定本市物价工作中长期及年度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3、负责组织本市价格法规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本局普法教育;
4、负责本市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草拟;
5、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6、参与本市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价格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商品价格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商品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
2、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授权,管理和拟定本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 价格和公用事业的价格,拟定实施相关的价格管理政策。管理范围包括农资、轻工产品、重工产品、药品、化工产品、交通运输、港口、公用事业、公益服务等价格和收费;
3、组织实施上述管理范围内的价格改革和价格决策听证,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4、在职权范围内指导下级物价部门开展有关的价格管理工作。
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房地产价格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房地产价格政策法规;
2、拟定本市土地基准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公房租金;
3、管理、拟定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4、管理和监督本市建设行业、房地产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5、指导和监督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6、审核并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
7、协调处理本市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争议.
服务价格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政策法规;
2、按照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授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事业性和部分经营性收费(除房地 产价格与物业收费)的管理政策和规定,拟定收费标准;
3、协助财政部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上报管理;
4、组织实施上述管理范围内的价格改革和价格决策听证,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5、在职权范围内指导下级物价部门开展有关的价格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治理乱收费工作。
价格监审与监测处
1、负责对本市价格总水平走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2、负责本市市场价格监测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
3、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4、负责对本市农产品进行生产成本调查、分析;
5、负责本局办公自动化和厦门市物价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检查分局
1、按照管辖权限组织开展本市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组织和指导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3、设立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指导和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工作;
5、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厦门市监察局驻市物价局监察室
1、负责对市物价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行为、行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察;2、受理对市物价局(除价格行政处罚外)行政行为、机关效能和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
法定权限处理;
3、参与对市物价局的干部调配、奖惩、任免、考核等项工作的监督;
4、依法受理市物价局公务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5、完成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交工作;2、参与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厦门市价格协会
组织学术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法规咨询宣传,价格事务中介,业务培训。
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
地址:长青路通宝大厦19楼C、D座 邮政编码:361012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行政、刑事、民商事、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
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国有资产、
房地产价格、各类生产(生活)资料、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
和各类服务项目价格的认证;接受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对各类中介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4、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服务;接受委托,为企业制定(调整)价格提供
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5、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
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他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内设机构及职能
价格鉴定一部
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行政、刑事、纪检案件中涉及的赃物、扣押物的价格鉴定、重新或补充价格鉴定,为办案机关提供价格依据;负责下级价格认证中心涉案关系复杂或价格鉴定难度大的物品的价格鉴定评估工作。
价格鉴定二部
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涉案物处理、拍卖的价格鉴定、重新或补充价格鉴定工作,并对放开商品的价格和劳务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水平进行价格认证;负责价格政策与信息的咨询工作。
价格鉴定三部(车辆价格鉴定部)
负责对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的证评估;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物品、公共设施的受损价格进行鉴定、评估;负责下级价格认证中心涉案关系复杂或价格鉴定难度大的受损车辆的价格鉴定评估工作;负责涉及车辆的价格鉴定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委托的价格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