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跨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指导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建。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全市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制度。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
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