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和燃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和实施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燃气专业规划;拟定相关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负责市政道路、城市给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承担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和宣传工作;承担全区供水、生活污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绿地、区级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五)承担市政道路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承担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责任;参与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和园林绿化养护等考评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资源建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养护工作;指导开展城市园林绿化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牵头年度城市绿化绩效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辖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工作;负责管辖道路临时使用园林绿地、占用绿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审批工作;承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审批。
(八)负责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瓶装燃气行业日常监管、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镇(街)市政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