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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

2022/07/16154 作者:佚名
导读: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双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我市大气环境实际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四)预案体系。

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明确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责任分工。

成立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草案和指导意见草案;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督促检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专职重点工作督查专员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政府督办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环卫处、市气象局、国电双鸭山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联通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移动通信集团双鸭山分公司、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名单见附件1,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二)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分工。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考核等方面信息,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对各成员单位方案制定、体系建设、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执法组和专家组。

1.技术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牵头成立技术组,市环保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组长。负责提供空气预报信息,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通报综合组,密切关注大气质量变化,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综合组:由环保局牵头成立综合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通知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以及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向省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3.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报社、新闻电台、电视台、网信办、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根据督查组和执法组掌握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实时报道或跟踪报道。

4.督查组:由市政府督办室牵头成立督查组,市政府督办室主任任组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作为考核依据。

5.执法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执法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市环保局副局长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6.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专家组,进一步核定指挥人员责任,各单位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督查办法和执法分工。

(三)县(区)、市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分工。

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为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农垦、森工、监狱管理局、龙煤双矿公司、相关供电企业、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处置。

三、预警与预报

(一)监测与预报。

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和空气自动站第三方运维机构实时对气象状况和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观测、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结合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预报资料,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2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会商。

当接到省气象或环保等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或本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2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技术组都应报至综合组,由综合组组织会商。

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综合组一小时内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上报市政府。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二)预警审批。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 综合组根据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长(分管环保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或监测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政府1小时内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1—2日发布;

(2)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政府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发布。

(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时,经会商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可能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在接到预警4小时之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可能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省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环境保护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三十分钟内组织会商并按程序推进。

4.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业和公众。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5.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市区内各大商业机构广告屏,在预警期间每1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

(3)市广播电视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除录播、转播节目外)。

(4)龙江网络双鸭山分公司,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除中央、省、市新闻类节目外)。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双鸭山日报等纸质媒体,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8)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四)预警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五)执行与监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启动后,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六)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以上,应按最高重污染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30分钟内采取升级措施。

(七)预警解除。

由市本级发布的预警在规定时间按期解除的,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经会商研判,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时,或不满足已发布我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参照预警发布审批流程解除预警信息。

(八)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Ⅲ、Ⅱ、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5日内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IV、III、II、I级相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区)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综合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区域预警时,我市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③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重要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1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重要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③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和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实施中型和重型货车单双号限行,有条件的县(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一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④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企业清单》,供暖企业实行错峰起炉,按照市房管局要求落实应对措施。

⑤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当接到红色预警且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由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除民生保障车辆外,实行本地及过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区)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5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两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④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企业清单》,供暖企业实行错峰起炉,按照市房管局要求落实应对措施。

⑤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⑥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四)其它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有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证实)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

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于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中,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总量限值50%的企业,从免停名单清除;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中作出文字说明,经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小时以上,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排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市、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

(二)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信息发布时效、应急响应措施效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考核奖惩

加强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 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可依法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附则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制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在本预案下发15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工信委备案,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热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房管局备案,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它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4月3日印发的《双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双政办函〔2015〕12号)废止。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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