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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 则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组织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解释,国家电监会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组织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解释,国家电监会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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