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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章  灭火

2022/07/1624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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