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除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以外的其他职责、原县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负责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将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划给古蔺县环境保护局。
(四)增加古蔺县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职责。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各乡镇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爱卫工作、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爱卫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主、次街道(含人行道)、广场、河道等公共场所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临街景观、摊点占道等容貌的管理;参与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侵占道路的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夜景灯饰、道路照明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直管垃圾库、公厕、果皮箱、广场等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其它市政环卫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县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对本县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并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登记管理及各乡镇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本县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初审工作。
(六)承担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县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七)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准入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会同县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九)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十)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排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一)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三)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装饰装修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城建监察工作。
(十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参与市政设施和环卫设施的规划、审定、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爱国卫生、乡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