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五、对《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施工、监理”。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除正常养护修剪外,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