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3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条例》,对于促进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对《条例》作了进一步研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和法规实施等方面的建议,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将在实际工作中注意落实。
30日晚上,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3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