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水库水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以立法形式保护水库水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打造美丽中国“吉安样板”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向改革开放40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我市连续五年开展水库水质污染整治
水是生命之源,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质量。我市现有小(一)型、小(二)型水库1208座,大中型水库47座,蓄水量达19亿立方米,此外总蓄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数以万计。水库水质污染整治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
自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吉泰走廊生态保护的决议》及2013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实施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全面打响了水库水质污染集中整治攻坚战。全市大中型水库水质污染整治如期全面到位,水质达标率由治理前的34%上升到100%;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水质达标率由治理前的13.2%上升到80%以上。原来一些恶臭不堪、水体泛绿、蚊蝇丛生的水库库区,成为山清水秀、碧波荡漾、景色优美的地方。
“万库清水”需要依法保护
虽然经过多年治理,水库水质得到显著改善,由于在治理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难以形成有效管理,水库水质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有必要通过立法把水库水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及水库管理实践过程中的好经验予以固化,明确管理机制,规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建立水库水质保护长效机制,以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
为水库水质保护立法,在全省尚属首次,无先例可循。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条例》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开启了立法保护水库水质之路。
2017年4月,市水利局启动起草工作,完成草案初稿、前期论证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8月1日市四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8年4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表决稿,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5月3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
水库水质保护立法突出了务实有效
作为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条例》既突出体现了我市地方特色,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又紧紧围绕上位法,不突破、不放水,总体上体现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保护区范围划定、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质标准、工作职责、部门职责、目标考核、规划计划、生态补偿、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我市水资源丰富,水库众多,《条例》规定,小(二)型以上水库的水质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总蓄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山塘也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水库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此外,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因承担水库生态保护责任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第二章为保护区范围划定。主要是对保护区范围划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具体包括功能定位、保护区范围划定、勘界设标、保护区范围调整等内容。
第三章为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主要是对水库水质的保护以及对各种污染水库水质行为的防治进行了规范。在水库水污染防治方面,重点对污染水库水质的废弃物、“肥水养鱼”、畜禽养殖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旅游开发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对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具体包括库长制、协调联动、水库建档、信息平台、督查检查、信息通报、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应急处置等内容。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按日计罚”的严厉措施,将会给污染企业和个人以最大违法成本。
第六章附则为施行时间。根据宣传造势及工作需要,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好法的出台只是一半,执行作为另一半更为关键。我市将以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大力推进“河长制”为契机,以水资源保护为核心,像抓水利建设一样抓水库水质污染整治,继续巩固水库水质整治成果,确保水库水质不反弹,实现还百姓“万库清水”的庄重承诺。相信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市水库水质保护会更加有力、更加规范,万库清水汇入赣江,必将让美丽赣江、美丽吉安更加璀璨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