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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简介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上起丰满大堤下至市城区左岸与九台市、右岸与舒兰市交界处)及其主要支流温德河、牡牛河、团山河、鳌龙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构直接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上起丰满大堤下至市城区左岸与九台市、右岸与舒兰市交界处)及其主要支流温德河、牡牛河、团山河、鳌龙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构直接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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