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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上起丰满大堤下至市城区左岸与九台市、右岸与舒兰市交界处)及其主要支流温德河、牡牛河、团山河、鳌龙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构直接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