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松花江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区松花江河道(以下称市区河道)是指:上起丰满桥北侧下边缘,下至九站乡通溪河口上边缘。有堤防江段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江段为设计洪水位线之间。
第三条 凡在市区河道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利用、注重景观、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河道应按流域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进行整治和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区河道的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管理市区河道。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