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 “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合理安排土地整治任务和时序,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农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市 (州)、县 (市、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 (市、区)、市 (州)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质量负全责。市 (州)级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土地整治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相关制度和技术体系,规范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相关单位通过公开选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告备案制和审计制,落实政府绩效考核问责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土地整治全程监管,确保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开展。
(四)尊重民愿,维护权益。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在土地整治方式、拆旧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使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