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各级政府、省质监局负责)
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产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患政策。地方政府可在国家规定的墓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尖峰电价。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积极稳妥推进石油价格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在国家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中,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质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