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公路修建、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系统(边沟、截水沟、盲沟等)、各种公路标志、标线、交叉道口、界碑、界桩、里程碑、百米桩、渡口、码头、挡土墙、行道树、花草、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设施、养护设施、桥梁附属设施、隧道附属设施、苗圃、道班房、公路料场及生活用地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避免因公路扩建、改造造成重复拆迁,而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