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4部
(一)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可以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人、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删除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