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建设事业(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等)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人民防空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金市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办法、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六)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业市场管理;制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
(九)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指导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设;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金市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措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对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负责跨区域性和重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行使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权,研究建立市、区县统一的城市管理运作与监督机制。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管理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全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检查本市平战结合工作开展情况。
(十六)指导吐鲁番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发展。
(十七)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