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水务行业管理;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水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市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
(三)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市河道、湖泊、水库、堤围的管理与整治;负责江河、湖泊及水库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作。组织协调水务基本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资源开发工作和水电开发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工作,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以及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县(市、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制订排水、污水处理经营管理规定;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监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