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市规划局拆迁管理办公室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按规划指导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按规划指导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房地产行业、城乡建设行业、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