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水行政工作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水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对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水方面内容的论证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规范;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规划上报全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水务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负责全区水产业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渔业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组织水产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开发。
(三)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水务工程技术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全区灌涝区建管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产资源、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和病害防治的组织工作。
(四)组织实施水务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街道、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五)负责防汛抗旱除涝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文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务基本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参与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农村改水工作;负责节水灌溉工程、机电井工程规划与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的报批和开垦荒坡地审批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复工作;负责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中水回收利用工作。
(九)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及向其他水体、排水管网排污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和排水管网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江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挖砂、石、取土、淘金及占、挖、建项目的审批;负责管理本区江河(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分洪区、滞洪区)、水库等水域、岸线、堤防和水务工程及其保护用地;负责江河(包括滩涂、湿地)、水库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
(十一)负责城市供水管理。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批;指导、监督全区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保障饮用水安全。
(十二)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对全区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全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许可工作;负责排水设施的接建、改造、使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区排涝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收缴各项政策性水务规费(防洪、水资源、砂石、供水、排水、占堤等收费),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