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建设项目高估冒算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建筑行业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很大的浪费和损失,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呼和浩特市制定这样一个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审议修改后本次会议批准通过。
9月2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修改稿又作了进一步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该办法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通过。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办法第一条有关立法目的和依据的顺序调整为:”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为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第一款中加上”市属“二字,即修改为:”本市市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同时删去本款中后一句:”原决算与审计结果不符的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的内容。
三、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制定审计计划。列入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计划的,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成立并取得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作为第三条第一款,原第三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四、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增加”扩大建设规模“的内容。
五、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在办法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罚没款收入一律上缴本级国库“。
七、删去第十九条关于本办法应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原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依次顺延,本办法修改后共二十条。
此外,还对办法的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